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细则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及基金资产的安全,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风险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的投资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和要求;(二)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创造和保持安全的内部环境,保证公司能够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四)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的声誉和形象,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取信于投资者
第三条投资风险控制的理念(一)投资风险控制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投资决策和运作必须以严格、有效的风险控制为前提,规避、防范风险以预防为主,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对风险隐患必须防微杜渐,随时发现,随时消除;(二)注重组织和制度建设,对风险控制实行制度化管理,避免和减少任意性;努力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技术和手段;(三)投资风险控制实行分层次负责制
风险控制责任必须落实到每一个业务岗位或业务环节;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公司高管层对风险控制负有最终的领导责任;(四)风险控制委员会在组织和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成员在正当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做出判断,不受他人的影响或干扰
第二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细则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分管市场和财务的副总经理、督察长、金融工程师、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运营保障部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指派一名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副总经理担任,设执行委员一人,由督察长担任
第五条监察稽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