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工业用地政策分析1文件名出台时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2006-6-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6-21《深圳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规定》2006-9-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2007-3-30《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2007-8-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2008-3-6《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2-18《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法》2008-9-9《工业楼宇暂行管理办法》2008-9-25《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09-10-22《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2012-2-7《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2012-8《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2013-1政策分析相关文件2006年至2013年政府出台的工业用地相关政策2土地合同已作约定:按照土地合同约定土地合同未作约定自用部份≧50%非自用部份≦50%,经市政府批准可分割转让的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工业区已完成改造且改造主体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份可以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项目非城市更新类城市更新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非城市城市更新项目形成的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租售比例受限于50%:50%政策分析租售比例3工业用地政策对于工业用地项目在配套比例上有严格的限制,配套及产业用房比例受限于30%:70%,30%配套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地价后可进入市场销售70%工业楼宇30%配套持有:涉及部分的地价补缴,补缴标准为所涉及物业的基准地价销售: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