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检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与整改安全隐患,减少和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合营、联营及其他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安全检查采取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全面覆盖,重点检查范围包括原油装卸(过驳)作业、液体化工装卸及储存、危险品集装箱堆场、人员密集场所、人机交叉作业区域及水陆交通等。第四条安全检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第五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业)检查和综合性安全检查等,实行分级落实。第六条公司级日常安全检查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负责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台帐。第七条公司级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公司领导带队,安全卫环部牵头,业务部、工程技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专项(业)安全检查由各职能部门牵头并组织实施,每季度不少于1次。牵头部门要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台帐。第八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安全生产检查指南》(见附件1)、《化工区安全检查重点》(见附件2)、《散杂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重点》(见附件3)、《集装箱作业安全检查重点》(见附件4)。第九条各单位结合自身生产特点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的安全检查制度,并落实部门(厂队)、班组、岗位的安全检查职责,检查方式、内容,检查频次自定。第十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牵头部门反馈或下发整改通知书给相关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报公司安全卫环部备案,相关程序按《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对无故不按期完成整改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外发生事故应追究负责整改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卫环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港口安全生产检查指南编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要点备注0100经营资质及有关证明文件0101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法》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有效期限,附证事项附证事项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010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作业区域范围,危险货物品名,有效期限0103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年度核验对外开放港口设施0104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备案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是否备案,有效期限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0105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是否登记建档,是否备案(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管理人员),需重新评估的有无重新评估并进行备案0106剧毒化学品备案文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是否备案(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管理人员)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0107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是否备案,修订后重新备案情况重点港口的经营单位,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010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备案文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是否备案,隐患排查和处理情况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0109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地域边界、责任边界,安全措施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0200组织机构0201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编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要点备注《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组织架构020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0203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持证0300培训教育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