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49页:萨洛蒙[问题]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特征和本案所体现的法律原则?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案例中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公司与其股东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2.第50页:上海华龙电器公司[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答(1)上海公司无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答(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3.第50页:正大、光明、万利有限公司[问题]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答:光明公司应承担无限责任,即股东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案例中成立的是合伙企业.万利公司应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4.第82页:天路皮革(1)因天路皮革公司与其广州分公司,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关系,因此,天路皮革公司应对其广州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诉讼中,是适格的被告。(2)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具有签约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其与兴业百货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天路公司委任分公司经理是总公司经理越权(违反公司章程)行为,不能作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抗辩理由,因此,总公司应对其广州分公司的行为负责。(4)对于经理李某的越权行为,依据公司法,天路公司可向其主张损失赔偿。(5至于承包经营以及李某和刘某的责任问题,可视其具体情况,另行立案解决。5.第120页:兴业有限责任公司(1)“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效成立?答: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为公司成立日之规定,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依法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册,因此不能成立。2)债权人已是否可以向“兴业有限公司”求偿或向甲乙丙丁戊等人求偿?答:债权人不可以向“兴业有限责任公司”求偿,因为该公司尚未成立。债权人向不存在的公司索赔,相当于向不存在的人提起诉讼,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3)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甲乙丙丁戊求偿?为什么?答:可以向甲、乙求偿,因公司不成立,合同只能算是甲、乙二个的个人行为,除非其他人愿意承担该债务。偿还后,甲、乙、丙、丁、戊之间可以再协商损失赔偿份额具体的问题(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对“兴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甲乙丙丁戊等人予以制裁?答: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任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以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第120页:达有纺织公司[问题](1)假设筹备过程中,乙以“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己订立购买纺织机器一部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答:该合同无效。(2)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万元及欠庚房租1万元,应由何人承担?答:筹备处的开销费用和欠庚的房租由甲乙丙丁戊五人按股权比例承担。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己和庚是否可以对“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答:不可以对“达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因为该公司并未成立,缺乏主体资格,因此只能对甲乙丙丁戊五人提起诉讼。7.第120页同泰有限公司(1)“同泰有限责任公司”在A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