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权转让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探讨原文作者:徐浩摘要: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尽管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只在股权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后,才产生公司的变更义务
通知公司后即产生变更义务
在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有时可以认定为通知公司,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股东名册法理上的对抗效力与明文规定的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相互矛盾,而且只有公司才能申请变更登记,这会影响股权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损害股权转让双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股权转让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股东资格中图分类号:DF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XX)02-0054-08一、问题的提起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毛某、郑某两个股东
毛某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公司法》相同
郑某与邱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邱某出资100万元
郑某向邱某出具收条1份,所收款项注明为“股金款”
在此之前,郑某向毛某出具股权转让通知书1份,告知毛某股权转让条件,如果毛某不想受让股权,则转让给邱某
但是该股权转让通知书由公司工作人员收执后在通知书左下角加注了如下字样:“本件壹份转交毛总
根据指示,该份公司财务存盘,郑总股份公司不变,邱某股份挂郑总名下,公司不单列
经办人:唐某某
20XX年8月10日
”20XX年3月24日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出让公司全部资产
毛某、郑某在协议上签字
20XX年5月5日,邱某以公司资产转让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以100万收购其持有的股权
①[论文]法院判决要点如下:(1)(20XX)宣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②已发生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既未及时将其已经实际、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情况以及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