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三条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第四条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业务部门应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职称
(三)部门正职应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3年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部门副职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部门正职年龄在45岁以下,副职年龄35岁以下
(五)具备与拟聘岗位相关的一定工作经历
(六)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三章选拔的程序第五条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党委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处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党委会审定工作方案
(三)党委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个别酝酿,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名单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审定
(五)党委组织进行考察
(六)党委会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