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单位职工借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内部单位职工借用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全面完成临时性重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用职工”是指机关部室、作业部之间以及各单位内部借用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借用职工,应当坚持领导负责、专业负责,遵循严格控制数量、严肃审批程序、加强统一管理、尽量缩短期限、保证工作急需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和机关部室、作业部职责范围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借用归口管理工作
其中:涉及管理岗位借用的由干部科负责,操作岗位之间借用的由劳动组织科负责
(二)机关部室、作业部根据临时性重点工作需要,公司部级单位之间人员的借用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与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各单位内部人员的借用,由本单位内部协调解决
第三章借用职工条件第五条人员借用的条件(一)因单位职工较长时期离职学习等原因造成编制内临时缺员的;(二)需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三)公司组织重大文体活动、技能比赛、科技攻关、临时性重点工作等,或完成总公司及其它上级机关下达任务,且必须在工作时间完成的;(四)根据其它情况需要借用的
第六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职工借用,确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必须借用人员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在公司所属各单位范围内借用,借用职工时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借用职工的审批第七条借用职工程序(一)由借用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或方案,提出书面申请
包括:借用原因、借用职工人数、职工所在单位、职工姓名及自然情况、起止时间、承担任务
(二)借用职工申请由申请单位领导审定后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部相关科室审批
(三)借用期限在一个月或以内的由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安排借用职工到岗
(四)借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或以内的,人力资源部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安排借用职工到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