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中的标点符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结合本人在公文处理中的实际,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希望引起各位同仁的重视
一、顿号因为它主要用在并列的词或并列的较短的词组中间,所以就公文标题而言,可以用“和”来代替,或者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变通处理:(一)顿号改“和”当公文标题中是两个词或两个词组并列时,可以将顿号改为“和”
例1:关于商请安排玉米、小麦出口计划的函例2:××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上述两例中的顿号都可以用“和”置换
(二)删除顿号当并列的词或词组各自的字面意义明晰,不会被误认作一个词或词组时,可直接将它们之间的顿号删去
例3:××省人事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此例中“省委、省政府”之间的顿号可以用“和”代替,也可以直接删除,“鼓励、扶持、引导”之间的顿号则用删除的办法解决
同理,例1、例2两个标题也可以考虑采用直接删除顿号的办法解决
因为直接删除顿号后,“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玉米小麦”、“劳动厅财政厅”的意思还是明白无误的
这里,会不会导致误解,是区别运用办法(一)和办法(二)的关键
也就是说,当这些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的顿号被删除后,有导致误解的可能时,就不能一删了之,而要采用办法(一),或另想他法
(三)“等”而言之当批转或转发的文件是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则应当考虑简化部门名称
例4:××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教委、人事厅、劳动厅、编办、物价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这类标题一是需要解决顿号的问题,二是需要解决因罗列所有部门名称致使公文标题过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