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不断增多,笔者作为破产案件债权人的代理人,有幸办理了两件破产案件,亲身体验到清算组工作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而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甚合理且操作难度大
笔者拟就破产清算组的几个法律问题作粗浅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破产清算组(在国外称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清算破产企业财产
协助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
它的法律性质如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故而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大致有这样三种观点:1、代理说这种观点认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职权的
根据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它既可以是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是破产企业的代理人,如代为清理、管理破产财产,代为保管破产企业的帐册、印章等文件资料,代为制定分配方案并具体负责落实等
而且,法律规定任何一个企业破产都必须成立破产清算组,所以它更是一种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2、公务员说这种观点认为,破产清算组系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对破产企业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破产清算组在该程序中享有一定的职权,通过履行其职责,依法剥夺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的占有、使用及处分权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是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所赋予的,所以它应是执行公务的公务员
3、临时法人说这种观点认为,破产清算组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法人的性质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理由是:(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