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人出资设立公司,特于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七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第五章股东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的组成及职权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的种类,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时间,每年3月1日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如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议的出席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会议;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以委托他人
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召集人应将需要讨论和决议的事项的材料,于开会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发给股东
同时要督促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汇报出各自相关议题的有关情况,授受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