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人出资设立公司,特于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七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第五章股东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的组成及职权。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的种类,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时间,每年3月1日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如开临时会议。第十条股东会议的出席。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会议;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以委托他人。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第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时间、地点;(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召集人应将需要讨论和决议的事项的材料,于开会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发给股东。同时要督促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汇报出各自相关议题的有关情况,授受股东的质询。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的股东如集和主持。除首次会议外,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它事项作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六章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职权第十四条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公司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七章经理的产生办法及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七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监事的产生办法、职权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办法,公司设监事一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