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一家公司,公司章程是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但大多数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都是委托代理注册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而代理公司向工商局提交注册资料时,公司章程基本都是采用工商局的格式文本,所有公司的章程大致相同,千篇一律,这样就体现不出公司章程的特别设计,也体现不出公司股东对公司治理的构想,发挥不了公司章程的最佳职能,不能使公司处于高效的运转状态
设定一个合情合理合法和富有个性的公司章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只有如此,公司才能实现自己的商业目标,并不断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值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的准据法
在实践中,大量公司设立时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导致在很多个案纠纷中,因章程无相应规定,而使得纠纷陷入僵局
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利益主体均与公司章程的内容密切相关
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也决定公司章程必定是复杂的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应当结合自己的利益和经营管理理念,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
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的事项指当事人为了防止和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自行决定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新公司法对此仅作了提示,具体为:(一)公司组织机构1.对外担保(包括担保对象、担保总额、单项担保最高数额)是由股东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决定;2.股东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3.股东会召开通知时间是否为提前15日;4.股东会会议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
前者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者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切不可将二者混淆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该规定并不违法,中小股东完全可以充分运用该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