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员助理制度若干问题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肖文作者简介:肖文,男,1987年7月毕业于山东省司法学校,现任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副主任,高级公证员
2002年7月获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山东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自1982年中国恢复公证制度以来,一直有个特殊的身影活跃在公证事业发展中,他们没有花香,没有树高,就像一群无人知道的小草,而伙伴遍及天涯海角,这就是公证员助理们
公证员助理从事的是最基础的公证工作,功不可没,但长期以来处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边缘,正式的法律制度不予认可,人在囧途,默默无闻,鲜有关注,的确值得撰文研讨
一、公证员助理概念的渊源自2002年司法考试改革以来,我国公证员入门门槛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公证员由原来的政府任命制转变为考试准入制
公证员入门门槛的提高导致各地公证员出现短缺,公证队伍断层问题日渐凸显,许多公证机构聘用了大量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助理在公证岗位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公证员助理,是指符合聘任条件,由公证机构聘任,在公证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专职业务辅助人员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段伟在《论我国公证员助理制度的理论完善》一文中说:“公证员助理制度是辅助公证员完成公证任务的人员
”1《山东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公证员助理是指在公证机构中协助执业公证员完成公证执业活动中各项辅助性业务工作的人员
”公证员助理是执业公证员的助手
(一)、公证员助理概念的历史来源于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证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
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分别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9条规定了助理公证员的任命条件:“经见习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公证员
”暂行条例确立了公证员助理的政府任命制
(二)、实行公证人助理制度是大陆法系通行做法,但各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