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文号】中组发[2007]2号【发布日期】2007-01-04【生效日期】2007-0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二七年一月四日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