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之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主1要采取由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实手册》、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靡洁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软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