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管理条例》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处2013年11月01日目录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园建设第三章公园管理第四章园容和游园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园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本县公园的整体规划、有序建设,促进公园事业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县市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公园管理工作
2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公园建设第七条县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公园发展规划,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县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65%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