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6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东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所有电能供应者、购买者,使用者
第三条各供电企业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及本补充规定开展供电营业业务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四条根据国家标准GBl56—93规定,东北电网提供的供电电压为:低压:220/380伏
高压:10、66(110),220千伏
供电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和频率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措施解决
第五条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当地当时的供电条件和用户需求
其技术经济比较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第六条对采用低压220伏供电方式
其用电设备有可能对供电电能质量产生影响,且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时,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七条对于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用户设备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对用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但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如通讯广播,电视台、计算中心、机要用户和某些临时性用电的用户)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第八条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
在供电网络未达到的地区,必须以发电厂直配方式供电时,应该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
第九条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政治影响及环境严重污染的国防、军工、通讯、交通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以及机关,医院等应有自备保安电源
用户申请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要求其提供负荷重要性证明
第十条对临时电源用户,供电企业发给临时用电证
临时电源用户应按临时用电证上标明的地点、时间,容量、性质用电
临时用电证应放置于临时用电现场,便于核查
第十一条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该提前3天到当地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