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第一章总论【温馨提示】1
考试范围以教材为准,错误及新政策调整的知识点考试会予以回避
考前考后是骗子活动频繁的时期,世上哪有不劳而获的好事
请大家相信老师,相信自己,勿信谣言
人生难得几回搏,改革之年也是机遇之年,努力一回,让自己的人生不留遗憾
第一章总论【复习方向】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客观题”考核为主,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及地域管辖是2017年备考复习的重心,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考点透析】表一、经济法的渊源渊源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命名规律宪法全国人大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表二、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几方意思表示单方行为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多方行为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具备特定形式要式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非要式行第1页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为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从法律行为附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注意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注意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附期限一定会到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