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政务大厅窗口人员、科员、科长、副主任、主任二、权力行使依据(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三)《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方可占用
未2/4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每逾期日,按欠缴金额的%
”三、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黑建城字[]第号《关于上调黑龙江省城市占道收费管理办法》
四、受理所需材料:(一)选址意见书;(二)经建设局审批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书》
五、核定与征收(一)核定市政务大厅承办人(、)根据申报材料和核查情况,按依据黑建城字[]第号《关于上调黑龙江省城市占道收费管理办法》核算费用,交由大厅首席代表签署意见后,由承办人(、)报市政设施建设处主任核;(二)征收由市政设施管理处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将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当场送达申请人
并将审批单和缴费标据底联归档备查
六、征收时限当场征收
七、公开公示3/4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
八、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