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①《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方面理解国税发[2000]084号: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扣除;②企业基于资产状况提取的各项减值、跌价或风险准备金,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扣除
税法规定哪些是支付时扣除
①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②《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③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