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
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全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省级价格主告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只制定和调整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全国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在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新增的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试行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
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定期审核新增项目,确定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四、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法
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要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第1页共2页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制定和调整
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可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