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其他实质要求一、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说明书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的
•对于说明书中存在公开不充分但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审查员不会提出未充分公开的审查意见
1、能够实现的涵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1)技术问题•在判断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时,需考虑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或技术方案确定技术问题
需要注意,不应当用技术方案中的孤立技术特征推导整个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当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
•(2)技术效果•技术效果是由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之总和所产生的
通常,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即证明发明解决了技术问题
•不同技术领域对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水平不同,因此说明书中对记载技术效果的程度要求可以不同
•例如机械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高,如某设备安装有螺栓,其必然产生连接固定的作用,因此尽管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该相应的技术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以预期该效果;•而化学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低,技术方案一般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说明书中应明确记载这些实验数据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个技术方案,该方案中某些实施方式没有充分公开,以致不能实现,通常属于权利要求概括不合理,适用专利法第26第4款
2、案例分析•(1)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