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其他实质要求一、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说明书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的。•对于说明书中存在公开不充分但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审查员不会提出未充分公开的审查意见。1、能够实现的涵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1)技术问题•在判断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时,需考虑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或技术方案确定技术问题。需要注意,不应当用技术方案中的孤立技术特征推导整个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2)技术效果•技术效果是由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之总和所产生的。通常,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即证明发明解决了技术问题。•不同技术领域对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水平不同,因此说明书中对记载技术效果的程度要求可以不同。•例如机械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高,如某设备安装有螺栓,其必然产生连接固定的作用,因此尽管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该相应的技术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以预期该效果;•而化学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低,技术方案一般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说明书中应明确记载这些实验数据。•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个技术方案,该方案中某些实施方式没有充分公开,以致不能实现,通常属于权利要求概括不合理,适用专利法第26第4款。2、案例分析•(1)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案例1:•请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固体燃料,其由石蜡、锯末、助燃剂1号等成分组成。说明书中未记载所述助燃剂1号的具体成分或来源.•案例分析•说明书中对助燃剂1号的说明是含糊不清的,同时助燃剂1号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材料,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施该发明。•(2)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数据,而该技术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尤其是对于基于新的化合物或组合物的产品发明,由于发现物质新的性质而导致的用途发明,以及违反常规或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如果所述的新用途或效果在说明书中仅有概括说明而无任何实验数据,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无法确信该发明能够成立时,则可认为该发明公开不充分。•案例•请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生态杀虫剂,其包含下列主要组分:(以重量计)维生素1-2份,氨基酸6-18份,有机酸1-15份,寡糖4-6份,蛋白质5-8份,稀土1-2份.•案例分析•该案说明书中给出了该生态杀虫剂的组成及其配比,在实施例部分也列举了各种具体配方,说明了该农药施用的对象,所要防治的病虫害和使用的方法以及施用的时间,但是却未给出任何实验数据来证明该杀虫剂确实具有杀虫效果。由于上述杀虫剂中的各组分通常都不具有杀虫效果,这在农药领域是公知常识,因此由这些通常不具有杀虫效果的组分构成的杀虫剂是否能够具有杀虫作用是不可预期的,必须依赖实验结果才能证实,而该案说明书中恰恰没有记载相关实验数据,因此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不能成立,即发明公开不充分。•特别注意: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是不能够通过向申请文件中补加实施例和/或补充技术特征而克服的,因为这种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所以,代理人只能辩解。•案例•一项涉及精馏方法的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之处在于精馏塔,审查员以说明书中没有具体公开精馏塔塔板数为由质疑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申请人在答复时解释,原说明书记载了回流比R值,只要R值确定,就可以根据原料液和馏出液中易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