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赔偿体制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人则是指提供鉴定意见的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者,在整个司法鉴定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律责任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
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
”[1]司法鉴定人旨在运用专业知识提供意见,弥补司法人员在某些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以达到正确认识的目的
故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义务很明确
司法鉴定人的责任是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业纪律、执业道德,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
一、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之根基司法鉴定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既有其特殊的诉讼地位,又有其不同于普通证人的角色特性,从而不能享有普通证人享有的责任豁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已从制度层面上进行了一些设计
(一)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角色属性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一些基本特征得到学术界的认同:(1)鉴定人在诉讼中既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人,同时也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手段;(2)鉴定人应当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活动不应受到任何个人意志的左右,不论其参与诉讼是由法院指定的还是由当事人聘请
[2]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这是我国法律确定的鉴定人地位,在我国鉴定人既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也不是当事人一方的“专家证人”,它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有关专门性问题的专家,又是诉讼参与人之一,是为了还原案件事实的真相,如果由于鉴定人的原因而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鉴定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1页共7页(二)我国现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