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违约金篇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否约定违约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否约定违约金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时间:XX-5-2517:38:53浏览:105案情:XX年7月,吴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北京某研究院(事业单位)工作
双方的聘用合同约定,该研究院为吴先生解决北京户口,吴先生应当为研究院服务满5年
如果期间因吴先生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他应当支付违约金5万元
XX年12月18日,吴先生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
研究院同意了吴先生的辞职申请,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研究院根据聘用合同约定,要求吴先生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吴先生认为,研究院仅凭着解决了自己的北京市户口就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何况,《劳动合同法》已经取消了一般性违约金
但研究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那么,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能约定违约金吗
点评: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上的聘用合同不但在适用对象上与劳动合同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也与劳动合同有所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5条进一步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除非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了竞业限制或提供了专项培训,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