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简称厅)负责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负责二级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厅相关业务部门归口负责职责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其中:省航务局负责全省水路运输、水运基建施工企业、港口营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不含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厅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厅管养处负责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三级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方式可参照省厅模式执行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