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安全培训工作原则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三、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范围(一)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其中,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二)培训机构培训范围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督员,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除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四、各类人员的培训(一)培训对象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经省或州(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非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