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蓝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Page1of4互联网接入用户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为切实加强重庆蓝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蓝焰)互联网接入用户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重庆蓝焰特制定本责任书,互联网接入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第一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等国家及中国蓝焰集团内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以及通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保障制度、严格审查所发布的全部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完全责任。第二条遵守并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网站不得涉及低俗内容。所谓“低俗内容”指宣扬血腥暴力、凶杀、恶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容易诱发青少年不良思想行为和干扰青少年正常学习生活的内容,包括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性部位、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污辱性的图片、音视频、动漫、文章等,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散布色情交易、不正当交友等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包括走光、偷拍、露点,以及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信息等。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户不得利用重庆蓝焰的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重庆蓝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Page2of4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一经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报告;对所传播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同时单位或个人用户应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经济等责任。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户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发布人、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同时对电子公告类服务必须实行版主实名制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户利用重庆蓝焰互联网专线和IDC机房的IP地址进行网站接入的,接入前必须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备案真实性核验所需证件原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业务受理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具体内容请参见《网站用户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实施方案》蓝焰渝客函〔2010〕16号),并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附件一),业务受理单位必须为重庆蓝焰县级以上经营单位。ISP、ICP和IDC业务提供商在向其用户提重庆蓝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Page3of4供相关业务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同时,ISP接入服务商应设立当面核验人员、履行当面核验备案信息义务,及时向我公司报送其下接入的全部客户,并按规定将用户上网信息保留60日以上。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工信部的相关规定,在接入重庆蓝焰相关互联网业务前完成网站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