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2适用范围1
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
4标准限值4
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