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法规标题: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法规编号:颁布时间:1985制定部门:全国总工会法规内容: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建筑企业
第三条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
任期与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同
第五条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一、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第1页共3页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四、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五、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