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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网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案例分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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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58095】甲在信用社未贷到款而疑心是本单位的乙搞鬼,遂即把乙殴打致伤。某市区公安分局对甲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并决定由甲赔偿乙的实际损失。甲不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认为此案系因信贷引起的纠纷,不属治安管理处罚,遂撤销了分局的上述两项决定。乙对此复议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试析本案中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2)试析本案中的行政诉讼参加人和管辖法院。答案:(1)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复议参加人:申请人为甲,被申请人为区公安分局,第三人为乙。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机关。(2)行政诉讼参加人和管辖法院:诉讼参加人:原告为乙,被告为上一级主管机关(即复议机关),第三人为甲。管辖法院为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58097】1990年5月,公民李某经批准从事个体修理业。后经城关镇有关领导同意,在大众巷北侧搭一临时棚房。1995年6月,李未经审批,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规划"经线"内的临时棚房改造成水泥楼房。施工时,城管所多次劝阻无效,遂于同年6月15日向李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未执行。1996年5月2日,城管所再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仍未执行。同年5月20日李为此到市里上访,当天下午城管所组织人员强行将李的屋顶拆除,当时未通知李到场。次日降雨,屋内部分物品被雨淋而受损。6月1日,李回家见状未采取保护措施,一直到6月15日才开门清理。6月18日李遇车祸身亡。后其子以城管所责令其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无法律效力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拆除屋顶而造成的损失。试析:(1)李之子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吗?(2)本案中,城管所对公民李某的损失是否应负行政赔偿责任?(3)李回家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大部分责任应由谁承担?答案:(1)李之子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李的房屋被强行拆除,作为受害人,其子有权在其死亡之后提出赔偿请求。(2)城管所应对李某的损失负行政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论,该案中城管所在李拒不执行其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管所自行组织人员强行执行是违法越权行为。而且在城管所强制执行时,未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又未到室内清点物品,对此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城管所应负赔偿责任。(3)扩大部分责任应由李自己承担。《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回家后明知屋顶被拆除,却对室内物品不采取保护措施,任其扩大,扩大部分的是李自己的放任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该部分损失应由李自己承担。【58098】某工商局认为华某的轿车有可能是走私车而予以扣押。在被扣押期间,该局工作人员任某擅自启用该车办理私事,并有所损坏。该局在查实该轿车不属于走私车后,决定退还。华某前来认领时,认为车已被损坏而要求赔偿。试问:本案是否构成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因为任某使用该车是其个人与职权无关的行为。行政赔偿责任承担的基础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害而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责任。本案中,任某虽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其私开轿车的行为不属于从事公务活动,因此对此不能提起行政赔偿。【58099】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五天后,陈、邓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问题:(1)陈、邓如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对其权益所受侵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2)陈、邓如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3)陈、邓依法可能获得哪些赔偿?赔偿金如何计算?答案:(1)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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