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水利厅XX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XX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1页共8页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