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XX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结合甘州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州区辖区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供水用水、水费及水资源费收缴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甘州区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按照供水范围分为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分散式供水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1页共9页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供水的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选址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涉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