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单位: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江玉高速公路TJ4标项目经理部时间学时地点主办机构培训对象接受培训人数培训主题混凝土拌合站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内容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1、《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交通肇事罪】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