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制度第一条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全年请假不得超过二十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
第二条公众假期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元旦:一月一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四月五号国际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端午:农历五月初五;中秋:农历八月十五;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国家修改上述公众假期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部分公民的节日或纪念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假日与休息日重叠,不安排补假
第三条年假正式员工按下列标准享受带薪年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单次年假申请最少为一天,员工休年假的,应提前七天向公司申请,由公司和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原则上年假应于工作淡季申请,以不影响工作为宜
员工年假应在到期前休完,超过有效期限未休部分不累计进入下一年假周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已享受当前周期年假的,应在下一个年假周期内的年假抵扣
员工未休年假,不予折现
员工离职,未经批准,不得以年休假代替提前通知期
第四条病假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病假需提供地市级医院认可的医师或医院病情及诊断证明,否则一概以事假处理;正式员工在每一公历年内可享有5天带薪病假,员工入职当年的带薪病假天数折算方法如下:员工当年入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