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吊篮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吊篮是指悬挂机构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里面上下运动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
第二章吊篮租赁安全管理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吊篮使用计划,公司范围内使用吊篮,必须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选用吊篮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附表一)
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的吊篮进场、使用
如果由专业分包单位租赁吊篮,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各单位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的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二、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三、高处作业吊篮的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及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验报告(每个型号抽1台,有效期2年);四、每次安装拆卸前,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五、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质量证明书;六、高处作业用安全绳检测报告;七、安全锁在有效期内的校验证明;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八、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吊篮安装、移位及拆除安全管理第六条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前,产权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