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设计变更,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3〕826号)等规章规定,结合集团股份公司、PPP事业部、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工程设计变更归口管理部门是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原则第四条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等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六条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少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山、环保、文物以及地方正当合理要求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原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空、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