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
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1657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