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试用期不缴社保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单位仅以基本工资作基数缴社保《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档案没转移到单位,就无法缴社保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用人单位以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