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全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的规范化救治,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决定对全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实行医疗救助。为确保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实施,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符合条件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率100%,住院规范化治疗率100%,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率90%以上,出院后社区规范化管理率90%以上。二、实施范围与对象具有潍坊市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一)纳入低保的重性精神病人;(二)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重性精神病人;(三)特困供养人员中的重性精神病人;(四)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重性精神病人。1三、组织实施按照全市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资质准入和划片包干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共同组织实施。(一)机构认定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卫生计生局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推荐一处具备精神疾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本辖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为全市危重症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作为无精神疾病诊疗资质医疗机构的县(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达不到医疗救助质量要求的,取消定点资格。(二)专业培训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从事精神疾病诊疗医护及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所有参与医疗救助的医护及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卫生计生委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三)宣传发动各级卫生计生、综治、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及定点医2疗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重要意义及救助政策,不断提高病人的治疗管理率和病情稳定率,努力减少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组织镇(街)、村(居)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对本辖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摸底确认,掌握基本情况,建立救助对象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2.申请救助。符合住院条件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由本人或监护人(无监护人的由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附件1),经本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审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3.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按照病情轻重缓急安排住院治疗,并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和医保政策,控制医疗费用。其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一般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危重症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治疗。住院医疗救助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住院医疗救助时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县级贫困重性精3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4.病人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认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监护人或者所属村(居)、单位接回管理;拒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有明确监护人的,由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不接收的,由病人所属村(居)委会或所属单位接收;村(居)委会或所属单位不愿意接收的,由病人所属镇(街)政府(办事处)或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接回。具备医疗救助限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不具备医疗救助限时结算的,由救助对象监护人或所属村(居)、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同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结算相关费用。5.社区管理。病人出院后,有关部门、单位及镇(街)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