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全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的规范化救治,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决定对全市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实行医疗救助
为确保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实施,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符合条件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率100%,住院规范化治疗率100%,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率90%以上,出院后社区规范化管理率90%以上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具有潍坊市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一)纳入低保的重性精神病人;(二)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重性精神病人;(三)特困供养人员中的重性精神病人;(四)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重性精神病人
1三、组织实施按照全市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资质准入和划片包干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共同组织实施
(一)机构认定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卫生计生局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推荐一处具备精神疾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本辖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后,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为全市危重症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作为无精神疾病诊疗资质医疗机构的县(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达不到医疗救助质量要求的,取消定点资格
(二)专业培训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从事精神疾病诊疗医护及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
所有参与医疗救助的医护及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卫生计生委培训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