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创新驱动新常态,提高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选,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和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科技进步奖由主要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联合申报,并同时加盖公章
第七条申报范围1.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运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2.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3.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材料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有争议的成果应在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申报的成果须经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获得省部级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并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个及以上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十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一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二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完成人不超过8人;三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十二条申报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其关键技术应通过相关的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