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意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现就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坚持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完善;(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三)坚持互助共济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合理筹资机制
二、统筹层次和实施主体各区行政区域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独立核算
以区为统筹单位组织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各区城镇户籍居民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外的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具体对象为:(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二)在就业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在就业年龄段无医疗保障的非从业人员;(四)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资金筹集按照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保险费200元;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保险费100元
财政以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统筹基金
筹资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实际运行情况,逐步调整
对低保家庭成员参保,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每年补助第1页共3页50%
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财政合理负担
五、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着眼于保障基本医疗,着重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住院风险,暂不建个人帐户
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待遇水平
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可根据不同参保年限予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