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方便部门用款,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测财发[2010]12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六条单位在职职工按规定程序,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七条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以及差旅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
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一般人员为2万元,业务办理较多的个人由部门申请经计划财务处核准可提高信用额度,但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九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计划财务处再次确认后,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相应公务卡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提供及确认工作
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计划财务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现有持卡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