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党委工作规范军队党委工作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军队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着眼保持党的先进性,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始终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党员队伍,为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必须注重综合素质,体现先进性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有计划按比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从义务兵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义务兵总数的5%以内;从士官(含士官学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员士官总数的30%以内
从干部和院校生长干部学员中发展党员,不规定比例,但必须坚持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考察第五条党组织应当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章程和路线方针政策,重视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增进群众对党的了解,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派人谈话,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条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党小组提名,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或者政治机关备案,确定28周岁以下的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还必须经团支部推荐
第七条党支部应当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第1页共12页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考察鉴定,并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