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比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I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即4月30日前)披露
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即8月31日前)披露
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即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之前披露
49(1)条: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即4月30日前)披露
49(6)条:半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披露
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及时”的认定17
1条: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09条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第13
09条的规定,对于按合理预期会重大地影响上市公司的证券买卖成交或价格的资料,或任何使公众能了解公司情况所必须的资料,或为避免对其证券造成虚假市场所必须的资料,董事须确保该等资料能公平及适时地向公众披露
董事需要确保有关资料公平地披露,不会导致任何人士预先获得有关资料,以致在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及避免其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以致使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香港联交所的买卖价格不能反映近期公布的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何时披露有关资料,须视乎资料的性质及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资料披露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
任何可影响证券买卖或价格的资料,须于董事会作出决定后立即公布
在作出有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