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比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I.期度報告1.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即4月30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即8月31日前)披露。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即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之前披露。13.46/13.49(1)条: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即4月30日前)披露。13.48/13.49(6)条:半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披露。2.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及时”的认定17.1条: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13.09条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第13.09条的规定,对于按合理预期会重大地影响上市公司的证券买卖成交或价格的资料,或任何使公众能了解公司情况所必须的资料,或为避免对其证券造成虚假市场所必须的资料,董事须确保该等资料能公平及适时地向公众披露。董事需要确保有关资料公平地披露,不会导致任何人士预先获得有关资料,以致在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及避免其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以致使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香港联交所的买卖价格不能反映近期公布的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何时披露有关资料,须视乎资料的性质及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资料披露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任何可影响证券买卖或价格的资料,须于董事会作出决定后立即公布。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董事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资料绝对保密。2.1董事会8.1.1条: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指定期报告)、第九章(指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指关联交易)和第十一章(指其他重大事项)所述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8.1.3条: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没有此项规定;见第I项第2点2.2监事会8.1.5条:监事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没有此项规定;见第I项第2点2.3股东大会8.2.2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8.2.7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股东年度大会决议须公告;见第I项第2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II.须予披露的交易1.交易的范围《上交所上市规则》(9.1条)所指的交易是指:(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无需披露。但如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构成须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则应披露;或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港交所上市规则》14.04条所指的交易非常广泛,指:收购、出售资产授予、接受、行使或终止期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成立合营企业包括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而该等租赁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或损益账具有财务影响包括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该等租赁由于规模、性质或数目的关系,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