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焦国宏2018-05背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背景组织医院管理、临床、药学、微生物检验、感染等方面专家起草
2011年4月11日起征求全国意见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4月15日起征求全国意见2011年8月份再次征求全国意见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84号令发布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一、总则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二级以上的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