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危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危机,减少危机对集团公司的危害,维护公司在政府、社会公众及员工中的信誉与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危机是指:(一)自然灾害:天灾;(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爆炸、工厂伤亡或人身安全事故、化学品泄漏;(三)公关危机:主要包括公司出现了违法行为或可疑行为被曝光、工作场所所有暴力伤害行为、员工违法被捕、突然被客户或竞争对手起诉、大客户退订或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四)内部危机:主要包括员工集体罢工或上访活动、内部毁誉及/或贪污事件、机密信息被窃、关键骨干突然离职
第三条危机应对的原则(一)全集团公司必须对危机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特别是对危机管理要有清醒的认识,树立“危机是危也是机”的意识,并提高戒备性;(二)必须秉承救人胜于救物的原则,把公众利益置于首位;(三)确保公司在处理危机时有一系列对社会负责的行为,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
第四条危机发生后,由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危机发生企业及各相关企业负责人组成危机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危机的处理工作
危机发生后,公司的最高层负责人在第一时间组建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对发生的危机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危机产生后,要求当事企业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危机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危机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危机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保证危机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防及应急准备第七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针对不同的危机类型编制危机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危机管理小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危机的监测与预警;(三)危机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