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
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
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居)计生第1页共7页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村(居)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