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为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医学临床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口腔临床医疗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过有关专家反复分析讨论,特制定湖南省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第一部分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控制基本标准一、机构设置口腔专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中口腔科的设置均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自身的功能任务、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当地人民群众的需要来决定是否设置口腔科以及其设置的规模
二、科室设置医疗机构根据不同等级,设置口腔专业科室,开展口腔医疗业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设立口腔专业科室同时,应当有化验、药房、注射等辅助科室
口腔专科医院、口腔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参照二、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民营医院、口腔门诊部、私立口腔诊所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口腔不设分科,开展口腔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
二级医疗机构口腔不设分科,开展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诊疗工作,可设立正畸、种植、根管治疗组(室)
二级口腔病防治所设立口腔预防科
三级医疗机构设立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并设立正畸、种植、根管治疗分支学科及儿童牙科或口腔预防科
三、建筑要求根据医疗机构承担的功能、任务、科室建立时间不同有所区别
对于新建、改建的口腔科室,每个治疗单元面积不低于8M2,采用半隔断或全隔断,以利于四手操作、医教、科研,保护病人隐私
一级医疗机构每张椅位净面积不低于6M2
二级医疗机构每张椅位净面积达8~12M2
三级医疗机构每张椅位净面积达8~12M2
四、设备配备(一)特殊设备配备:开展牙种植的,必须配备独立的椅位、种植机等;开展根管治疗的,必须配备X线牙片机;开展正畸治疗的,必须配备X线全景机;X线室有相应防护装置,机房分开
1口腔医疗器械消毒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