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廉政巡查工作规定第一条针对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点多、线长、面广、投资主体多、管理体制复杂及投资规模日益加大的特点,为确保工作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和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决定实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政巡查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巡查的领导、指导、协调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政巡查制的监督主体,负责全面做好辖区内廉政巡查工作,廉政巡查工作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政巡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政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局、市公路处、通源公司、各区(县、市)交通局要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巡查工作,重要问题主要同志要亲自协调解决,并向政府汇报
第四条各级廉政巡查人员的组成,以交通部门为主,可根据需要,邀请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村民代表等有关组织和人员参加
参加巡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管理知识
第五条廉政巡查人员有权对业主及参建单位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帮助、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权纠正和整改,有权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有权向同级和上级交通部门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廉政巡查工作的主任务是对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开展法纪法规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的情况;(二)建立健全有关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及落实的情况;(三)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拆迁补第1页共3页偿等重要环节的工作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转包和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四)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查处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廉政巡查工作要覆盖所有在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