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三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计划生育专干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第四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四)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六)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奖励扶助、第1页共4页特困救助、特别扶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三)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五)创立村居特色,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广泛倡导新型人口文化,打造“诚信计生”。第六条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职责:(一)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及时登记,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五)对育龄妇女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育龄妇女信息员职责:(一)及时准确掌握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及时向计划生育计生主任汇报。(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参加社区、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受到相应第2页共4页服务。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指标,做到持证怀孕、生育。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