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10月30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办事效率,有效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保证督办事项的落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办事项包括:(一)董事长批示的交风险控制部督办的事项;(二)总经理批示的交风险控制部督办的事项;(三)除董事长和总经理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批示的交风险控制部督办的仅涉及其分管部门人员的事项;(四)公司相关会议议定的向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所涉事项;(五)公司办公会议定的有确定期限的事项;(六)公司例会议定的有确定期限的事项;(七)除董事长和总经理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的专题会议议定的经分管风险控制部的公司领导认可的有确定期限的事项;(八)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的专题会议议定的有确定期限的事项视同董事长或总经理批示的交风险控制部督办的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督办委员会是公司督办工作的领导机构,其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风险控制部和人力资源部的公司领导,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条督办委员会的职责为:(一)对相关人员办理督办事项所涉责任承担进行处理;(二)对相关人员执行督办事项的绩效进行最终评估;(三)对风险控制部实施督办工作的成效进行检查;(四)督办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督办工作的执行机构,对督办委员会负责,其职责为:(一)按督办工作程序开展督办工作;(二)配合人力资源部起草相关人员执行督办事项的绩效评估报告,报督办委员会终评
第六条各部门设置督办专员,对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督办事项所涉程序性事宜,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或签收《督办通知书》等相关督办文书;(二)跟踪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三)向风险控制部反馈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报告;(四)经督办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工作原则与制度第七条督办工作应当遵守下列主要原则:(一)重点突出原则
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工作和重要事项